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一级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内建立病床,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连续治疗,但到医疗机构有困难,适宜居家诊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解释,享受家庭病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为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家庭病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以及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城镇职工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每一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建床为200元,以后每次建床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每一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上限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每一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建床为150元,以后每次建床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上限支付限额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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